2016年10月7日 星期五

教師工會


v  校務經營思維


(一)掌握潮流趨勢
(二)熟悉政策法令
(三)秉持依法行政
(四)回歸教育本質
(五)堅持專業價值
(六)民主參與決策
(七)理性處理爭議
(八)完善勞資關係

v  工會之種類(工會法6)
(一)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權力: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
定位:謀求個別勞工的權益(生存權、工作權)。
法規: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v  策略
(一)     掌握教育變革,知法應變
1.熟悉法令,形塑法律素養溝通文化。
2.依法行政,建構民主法治校園氛圍。
(二)     洞悉人本善性,共塑發展願景
1.運用正向領導,激發善念共識。
2.善用團體動力,凝聚組織向心。
(三)     推動專業成長,樹立專業權威
1.共擬進修方案,推動自主專業成長。
2.帶領學習社群,促進組織知識螺旋。
(四)     回歸教育本質,回應顧客需求
1.學生主體利益,作為協商共識基礎。
2.教學品質優先,作為校務經營指標。
(五)     營造支持性環境,融洽組織氣氛
1.改善工作環境,提升工作滿意度。
2.尊重關懷信任,塑造溫馨和諧文化。
(六)     善用社會資源,提供專業發展需求
1.跨校合作、策略聯盟、異業結合。
2.家長、社區、產官學、民間團體、協會、基金會等資源引進。
積極保障教師權益、致力教師專業成長、提昇課程教學品質、創造學生優質學習,進而樹立教師專業形象,尋回應有的師道尊嚴。


v  工會任務
(一) 工會法第五條:工會之任務如下:
1.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 勞資爭議之處理。
3.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二) 教師工會應有任務
1. 保障教師應有權益。
2. 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3. 提昇教師專業形象。
4.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 協商教育改革措施。
v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教師法第二十七條)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v  工會法修正之目的


(一)     勞工團結權保護
(二)     工會會務自由化
(三)     工會運作民主化
(四)     健全工會組織與發展
(五)     建構完善勞資關係法制
(六)     符合國際公約及憲法保障之集會自由精神。


v  勞動關係的互動趨勢
(一)     揚棄意識形態的枷鎖
1.共同合作為本質的勞資關係互動。
2.共同關注安全與舒適的工作環境。
3.共同建立完整社會安全網為前提。
(社會安全九大領域,醫療照護、傷病給付、失業給付、老年給付、職災給付、家庭給付、生育給付、殘障給付、遺囑給付等。)
(二)     依法行政熟悉權利義務
(三)     微型政治互動更加頻繁

v  工會與教師會的差異:
(一)法令依據:工會乃是依據勞動三法成立;教師會則是依據教師法第二十六條成立。(二)角色定位:工會是勞工團體,其精神在謀求個別勞工的權益;教師會是專業團體,其精神在促進教師專業的提升。
(三)賦予權力:工會依法擁有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教師會依法擁有結社權及參與與教師權益相關的協商。因此,工會比現今的教師會擁有合法的協商權和爭議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