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三法
(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二)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三)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一)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意涵. §3
.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二) 目的. §1
.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
(三)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設立. §4
.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四) 實驗規範. §8
.就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於該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五) 校舍校地借租. §1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六) 公立辦理. §20
.主管機關為教育創新,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學校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規範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一)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意涵. §3
.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二) 目的. §1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
(三) 辦理方式. §4
.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總人數三十人為限)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每班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四) 學校場地租用. §7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利用其所屬學校之閒置空間。
(五) 理念. §8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
標。
(一) 目的. §1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
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
國民。
(二) 定義. §3
.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 經費.辦學原則. §4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
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
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四) 特定事項得排除特定法律適用. §5
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
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
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
項及第六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
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條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五) 專案評估.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應先邀請學者、專家、
地方社區人士、家長或相關人士進行專案評估,必要時,得舉行公聽會。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計劃裁撤或合併學校前,得依第一項規定進行
專案評估、舉行公聽會後,委託私人辦理。
(六) 權利義務. §16
.受託人得依校務發展及辦學特色需要,聘請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擔任教學人員,具教師證書者,得優先聘任。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受託學校教師,於受託學校依其所適用之法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給付時,其曾任本條例公布施行前之任職年資採計,依所適用之法令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其於取得教師證書並任教於公立學校時,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七) 學區劃分調整. §20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訂定行政契約劃分學區時,應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或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前項學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社區發展、人口變動、交通狀況、學校環境等因素考量,於舉行公聽會後變更契約調整之。
這些學校有的比照私立收費,如苗栗縣全人中學、新北市森林小學、信賢種籽親子實小等;也有些是因公辦民營形式經營而較平價,如桃園縣諾瓦國小、宜蘭縣人文國中小學、慈心華德福國中小學、新竹縣大坪國小等。學校以租用、特許、BOT等不同型態,與地方政府合作辦學,收費則接近公立學校。這類學校,多揚棄傳統重視考試升學的填鴨教學,強調以孩子為主體,重視人格發展與自主學習。由於學校背後多擁有獨樹一幟的理念,因此也有人稱之為理念學校(Ideal School)。
每個孩子與家庭狀況不同,理念學校也非萬靈丹。
(一) 舉例來說,理念學校多坐落在非都會區,交通不便,父母是否能配合孩子就學問題而舉家搬遷、或每日長途通勤,都是需考量的問題。再者,家庭型態、家長配合度能否與學校教育價值觀一致,也是一開始就需溝通清楚,否則終究難以走得長遠。
(二) 要進理念學校,家長得要有人「陪著一起念」,積極熱心參與班級事務。舉例,學校老師強烈建議家長假日多帶孩子去郊外,但偏偏他們的生活型態是假日也必須工作。
(三) 理念學校是否有足夠的特教師資,也是家長必須留意的。只有一位導師人力。不僅老師難以招架,乖巧的孩子在這樣的環境中,學習進度也只能等待與遷就。
(四) 會選擇理念學校就讀的家庭,通常有三種類型:認同理念教育的家長、追求精英教育的家長,以及孩子在體制內適應不良的家庭。其中,追求精英教育的家庭較易出現轉出現象。
(五) 孩子一旦來到寬鬆環境,課業壓力解放,通常會有一段「放空期」,與家長原本期望相違背。他觀察,既是理念學校,若家長能了解、認同學校理念,通常較能耐心陪伴孩子。
(一) 學校經營特色化,有特色的學校才能吸引人就讀
公立學校獲得辦理實驗教育的法源支持,得以發展特色與彈性教學的生機。可以走一條不一樣的路,靈活運用實驗教育的理念與做法,替學校找出路。不再像現在「一樣米飼百樣人」,而要強調特色的學校,才能吸引學生就讀。
(二) 多元師資培育不足,教師教學面臨挑戰
實驗教育所需要的多元師資,求過於供,來不及培育。
不過實驗教育或許也是年輕有熱情的流浪教師的另一條出路。
實驗教育進入公立學校體制,將影響教學現場長久「重學科、輕能力」環境。
多元學習成為趨勢,考試成績不再是人生勝利組的保證。
強迫體制內的教師解構教學內容,重新思考,甚麼才是孩子帶著走的能力。
(三) 大學選才的眼光改變,特殊選才管道開放
不再強調「通才」,反而要「偏才」,如台大以火星人計劃,號召數學偏才。
實驗教育強調學習自主性及發展孩子的專業科目,再加上自學生可以自己調配學習時間,正好符合特殊選才的養成條件。
大學的選才制度的改變,將讓家長與學生重新思考學習的方向與可能性。
(四) 實驗教育需要更合理的監督
監督機制卻仍以公立學校的「訪視」與「成果報告」為主,恐流於形式。
如何在體制內外都保有孩子的受教權與公平性,避免有心人士的利用,走向盈利性質的私人投資。
如何將另類教育的成功經驗導入公立學校,並且有效管理實驗教育學校,都值得持續的關心與觀察。
可能的問題
(一) 教學面向廣、老師流動率高、認知不同、外聘教師多、活動費用高、課程變動大、財務吃緊、行政人手不足等困擾。--理解與協助學校,做為教育的「合夥人」。
(二) 體制外學校不是「客製化」教學,雖以「適性教育」著稱。但有限的資源,並不足以滿足「每一個」孩子。--自行補足孩子所需,多跟老師、資深家長保持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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