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教育三法比較
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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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11.19).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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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03.11.19).-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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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103.11.26).-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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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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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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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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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 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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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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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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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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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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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者
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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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
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
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折抵,兼任教師三人以專任教師一人計算。
四、樓地板總面積,每一名學生不低於四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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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團體實驗教育:指為3-30人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25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250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125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10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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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受託人:本國自然人、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
.受託學校: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仍屬公立學校。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
.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 受託學校之班級學生人數,不得高於公立學校之相關規定;其教學設備依公立學校相關規定,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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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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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但經主管機關許可續辦者,得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限為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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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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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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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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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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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受託學校實施評鑑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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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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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委員組成評鑑小組辦理評鑑,評鑑結果併同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作為申請續辦實驗教育計畫之參考。
一、輔導。
二、糾正。
三、限期整頓改善。
四、停止招生或減少招生人數。
五、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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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備查或審議。
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擬訂實驗教學計畫,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並於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書,備查或審議。
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
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
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
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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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委託相關學術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評鑑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時,得邀請家長陳述意見。評鑑優良者,得予獎勵;評鑑未達標準者,得以書面糾正、限期改善,並接受複評。複評未通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再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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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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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
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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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應提出經營計畫
.申請人應自收受核准委託辦理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
.簽訂行政契約後三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學生入學:
一、取得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同意受聘意願書。
二、完成課程規劃、教學與活動設計及教學資源運用等教學準備。
三、完成學生入學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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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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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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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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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項,
得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校地、校舍及教學設備,應符合足夠進行實驗教育之基本教學及行政需求
,不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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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學校就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退撫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與教學評量,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部份條文、教師法部份條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份條文及其他相關自治法規之規定;其不適用範圍,應於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之行政契約中定明。
.受託學校在教學人員聘任、招生、課程與教學方面,均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內涵。
. 以原學校所屬學區為優先,或納入其他學區,不受原學校所屬學區之限制;其報名入學學生過多時,以設籍先後或抽籤方式決定其入學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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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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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鼓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使用或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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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
輔導。
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
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
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
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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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優良者,於委託辦理期間屆滿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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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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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辦或不續辦時,進用之編制外職員及其他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辦理;編制外教師終止契約者,應依勞動法規規定計算標準數額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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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前,原學校依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聘任、任用之現有編制內校長、教職員,於委託日隨同移轉至受託學校繼續聘任、任用者,仍具教育人員、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原適用之教育人員、公務人員相關法規辦理。
.前二項繼續任用之公務人員,得依委託日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規定辦
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具教師證書非屬第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學校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具教師證書之編制外專任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權利與義務,除待遇與福利事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受託人,及受託人與教師所定契約另有約定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為更有利之規定者外,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
二、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依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規定辦理。
不具教師證書之教學人員,其待遇與福利事項,依受託人與教學人員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其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事項,不適用公立學校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新進之職員,依受託人與其所定契約及受託學校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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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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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教育創新,得指定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學校為範圍,依據特定教育理念,就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等事項,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指定學校總數,不得逾其所屬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五,不足一校以一校採計,但情況特殊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至多得為同一教育階段總校數之百分之十。
.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應就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報學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實驗規範之範圍內,得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規範並應載明其不適用之相關規定。
.經指定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公立學校,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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