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103.10.03(37條)
§1依據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定義
非營利幼兒園:
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園。
公益性質法人(以下簡稱公益法人):
指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私立大專校院、幼兒教保相關工會組織,及章程載明幼兒與兒童、家庭或教保服務人員福祉相關事項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經濟弱勢幼兒: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幼兒。
§3成立之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任務
§4審議會組成、任期
§5審議會開會
§6審議會委員迴避
§7優先考量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分析所轄區域內教保服務之供需情形,對優
質、平價教保服務供給不足或不利條件之幼兒比率較高之地區,應優先考
量規劃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並不得以停辦公立幼兒園改辦非營利幼兒園之
方式為之。
一、環境分析:包括現有教保服務供需分析、規劃提供非營利幼兒園區域及相關社區資源評估等。
二、預計辦理方式及數量,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委託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無償方式或協調其他機關(構)以無償或出租方式,提供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評選公益法人後,委託其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二)申請辦理:指公益法人自行準備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依規定檢具經營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及核准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16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
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雜支、行政管理費及土地、建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等。但採委託辦理方式者,其為無償提供之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非營利幼兒園所在地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得降至百分之四十。
(三)經濟弱勢幼兒家長分攤比率,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個別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
二、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由非營利幼兒園擬訂收費基準,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經審議會審議後核定之。
採申請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18保障工作人員合理薪資
§19工作人員應接受考核
§23-26績效考評
§28-29延長契約
§30-31終止契約
§32經費專帳處理
§33學年度收支餘絀賸餘款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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